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义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各项经费的透明度,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知情权,维护物业服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及物业用房管理使用情况的公示制度,我局根据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情况,拟定了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及物业用房管理使用情况报告示范文本。
其中,物业服务项目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公示内容见《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及物业用房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包干制)》示范文本(附件1);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定期公布其收支情况,公示内容见《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及物业用房管理使用情况报告(酬金制)》示范文本(附件2)。本通知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指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及物业用房管理使用情况公示制度的要求
(一)各物业服务项目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经营收支情况及物业用房管理使用情况。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5天,在当年九月底前和次年三月底前公布完毕;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年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5天,于次年三月底前公布完毕。
(二)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及物业用房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应以张贴示范文本的形式,公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保证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解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布资料(报告及照片)收录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档案中备查,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二、工作要求
(一)市房地产管理处受市建设局委托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及物业用房管理使用情况报告中指标内容的咨询,协调处理相关纠纷。
(二)市建设局将对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即将实施的项目经理考核相关规定对该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进行扣分。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其管理的物业服务项目三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活动。
(三)请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协助做好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及物业用房管理使用情况公示制度落实的督促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及物业用房管理使用情况(包干制)》
2、《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及物业用房管理使用情况(酬金制)》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