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保障前期物业管理中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增强前期物业管理透明度,逐步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规范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严禁采用虚假招标或规避招标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我局将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备案制度。
(2)规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责、权、利。
(3)建立和完善物业交接验收制度。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务必做好前期物业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等移交手续,确保物业管理资料的完整,同时做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查验工作,发现问题,物业公司应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4)明确建设项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严禁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占用或改为他用。
(5)制定和规范业主临时公约,对物业管理中双方的责、权、利予以明确约定,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避免给物业管理留下后遗症。
请各物业管理企业对管理项目按规定进行认真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自行整改,并将自查表与整改情况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我局房产科。届时,我局将组织力量对前期物业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进行查验、交接物业的,视为不良行为记入物业管理企业的信用档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处理。
附表一:物业管理企业自查自纠表
附表二:义乌市物业管理企业项目情况统计表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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