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件发布

义乌市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义建局〔2008〕45号
2008-04-11  <%-- 阅读次数: --%>
各燃气企业:
    为加强对瓶装燃气的经营和安全运行管理,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2007〕11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瓶装燃气管理工作和经营市场的实际状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营许可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我局核发的《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根据对象不同分为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三类。瓶装燃气供应经营和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实行一点一证,证点相符。
    二、经营范围: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服务。
    三、申请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必须符合《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规定》以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和要求,具体审批程序和材料见附件。此前已批准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重新申报,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当对照标准及时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无证经营处理。新设(包括搬迁)的供应站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燃气工程核准手续后,方可办理经营许可。
    四、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投保安全生产险和按月提取营业额4%(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2%提取)的专项安全生产费用(存自有银行账户)。投保安全生产险和安全生产费用必须每年向我局提供当年有效的证明材料,我局将在《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的“检查记录”上签署年度检查意见。
    五、安全生产险是瓶装燃气经营者在固定的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雇员因火灾爆炸造成人身伤亡,依法应由瓶装燃气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实行专户核算,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逐月提取,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不得挪用。完善和改造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全培训、投保安全生产险等费用经批准可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六、实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贯彻《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重要行政许可事项,是燃气主管部门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按照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依法管理的原则,对我市的瓶装燃气综合经营、供应站点实行总量控制。我市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站点的设置原则上不超过五处;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原则上以社区规划为依据,进行“一社一点”布局,在各镇、街道办事处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原则上每个镇、街不超过三处。
    七、各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申报工作,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照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的有关标准和要求,抓紧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抓紧进行整改。我局从下文之日开始受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自2008年6月1日起,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否则按照《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相关附件:
  • 义乌市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服务事项
  • 义乌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标准
  •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 @2006 义乌市建设局 网站地图
    地址:义乌市江滨北路281号(322000) 电话:0579-85580000 技术支持:北京有生博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本站网络实名:义乌市建设局 浙ICP备07505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