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不再颁发《房屋共有权证》,各房屋权利人都可领取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并在上面明确共有情况;房屋登记簿记载为个人所有的房屋,以后处置无须他人同意。
近日,家住江南小区的方某在办理拆迁安置房登记手续时,被告知妻子一定要列为共有人,并在半个月后领取了产权状况一模一样、只是产权人分别为自己和妻子的两本房屋所有权证,林某不解地问,是不是房管处又在搞什么新花样?原先他金茂大厦的商品房不是只做他一个人的名字吗?而他胜利小区的房子虽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而一本房产证是大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却是小的(房屋共有权证)。
其实这并不是房管处在搞什么新花样,而是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全国都取消了房屋共有权证的发放,不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的共有权人,一律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人手一本。并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市365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房产)窗口负责人告诉记者,共有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同填写申请书,共同接受工作人员的有关询问,并签字捺印确认。不能同时到场申请登记的,须有委托手续。如果房屋登记簿记载为个人所有的房屋,处置时无须他人同意。面对现行情况,有些群众可能会担心:以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该怎么办?窗口负责人表示,登记机关已有相应措施:一方面是权利人可以申请进行变更登记,增加配偶为共有人;另一方面,权利人在办理房产抵押或转让等手续时,房管部门仍将在未来过渡时期内继续通过审查婚姻关系,来保障隐名共有人的权益。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房屋权利合法来源证明中记载的房屋权利人为登记申请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窗口负责人同时告诉广大市民,对于新来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别忘了去共同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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