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以前房屋登记相关办法,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共同委托一方或他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委托书不必经过公证。如在国际商贸城做喜庆用品生意的吴某为筹措资金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借其朋友龚某的房产证做抵押,在龚某到银行办理完一系列抵押签字手续后,吴某可以持委托他本人办理的抵押登记申请书,独自到365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房产)窗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但是,《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及今年8月5日《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颁布施行,将一改以往操作惯例。
《细则》第十条规定,设立抵押权申请房屋登记,抵押人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公证。在抵押人龚某未前来申请设立抵押权登记的情况下,龚某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的,委托书须经过公证。这将要求每一个抵押人都须共同申请抵押登记手续,否则都须提交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这一规定,将能更充分地体现出抵押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规避银行信贷人员与他人恶意串通作弊的风险,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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