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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改坡暂行规定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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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义乌市城区建筑平屋顶改坡屋顶暂行规定》和《义乌市城区建筑平屋顶改坡屋顶规划建设审批程序》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城区建筑平屋顶改坡屋顶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景观,提高居民居住质量,美化城市,特制订《义乌市城区建筑平屋顶改坡屋顶暂行规定》:
    一、城区建筑平屋顶改坡屋顶(以下简称“平改坡”)是指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相邻建筑日照间距要求,在建筑结构许可条件下,将住宅平屋顶改建成坡屋顶,并结合外立面进行整修,达到改善居住条件和美化建筑物外观视觉效果的房屋修缮行为。
    二、平改坡适用于城区范围内除高层建筑、工业建筑外的建筑。
三、城市新建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原则上采用坡屋顶形式,原有建筑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按规定逐步改建,改建建筑面积不予以登记、确权。
四、城区高度低于24米的公共建筑和6层以下(含6层)平屋顶住宅,提倡改为坡屋顶。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7层(含7层)以上的住宅,在符合消防、城市景观的前提下,采用平坡结合的方式,加以美化、绿化、亮化。      
五、“平改坡”具体技术要求:
     1、屋顶加坡应满足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各项规定;
     2、加坡方案应采用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与评估后作出的安全、合理、可靠的措施;
     3、坡顶可采用两面坡、四面坡等人字坡形式,根据建筑体量平面形状等实际情况选用,起坡点为檐口高度,坡度不超过1:2,材料色彩应进行整体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统一,并同建筑物立面相协调,小区或组团内的屋顶形式必须统一;
     4、坡顶较高时,可在坡屋面开设平天窗;         
     5、屋顶上设有空调机、冷却塔金属水箱等屋顶设备,应结合坡顶整体设计,加以遮挡;
     6、沿街建筑除临街一侧外,在条件许可、不影响立面效果及防水、隔热的情况下,可设部分露台,露台不得超过屋顶平面的三分之一;         
     7、屋顶整治应与取消屋顶水箱相结合,一时不能取消水箱的,加坡时必须考虑原有水管的维护保养、冲洗水箱的操作安全和方便;
     8、楼梯出屋面时,在加坡前要先对楼梯口加以改造,或在满足消防要求情况下予以封闭;
     9、加坡材料应采用结构性能稳定、经济耐用、美观大方、安全可靠的轻质材料;
10、加坡应统一设计、施工,严禁擅自加坡。
六、平改坡方案的审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申请平改坡方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2、合理的设计方案(满足国家现行规定的城市各类设防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必要的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处理);
      3、四邻或其余楼层受影响居民和相关单位的意见。
七、平改坡工程以组团形式,由社区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属房地产开发小区可由原开发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单位集资房由社区会同集资房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
八、平改坡工程应本着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分小区逐步进行。
九、工程施工时,要注意保护毗邻建筑,尽可能避免给周围居民带来影响和干扰。
十、平改坡工程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
十一、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义乌市城区建筑平屋顶改坡屋顶
规划建设审批程序
 
为了规范城区建筑平改坡的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制度,规范平改坡的工程建设,制定本程序。
一、平改坡的编制主体和程序
第一条  城区的平改坡以组团形式由社区组织编制,房地产开发小区由原开发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公司)组织编制,单位集资房由社区会同集资房主管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编制。
第二条  由平改体编制主体向市建设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市建设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有关规划及平改坡的相关规定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设计条件。
第三条  编制主体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
第四条  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成果要求编制平改坡设计方案。
二、平改坡方案的规划评审与审批
第五条  平改坡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先由各编制主体对方案进行内部审查,征求组团内单位和个人意见,通过公示(公示日期为15天)、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和吸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并按照有关意见修改设计方案。
第六条  设计方案由市建设局组织审核,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设计方案。
第七条  设计正式方案由市建设局审批。
三、平改坡的建设审批
第八条  平改坡方案批准后,由各业主单位严格按批准的规划方案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由各业主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筑施工图。
第十条  承担建筑施工图的单位应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国家设计有关规范编制建筑施工图。
第十一条  施工图由市建设局组织审查,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设计施工图。
第十二条  设计施工图由市建设局审批。
四、平改坡的实施与调整
第十三条  平改坡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各业主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确需对原规划方案和施工图进行调整的,需报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后并报经批准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平改坡的建设过程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局组织规划验收。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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