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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2年7月30日义乌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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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科学依据,也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监督,更好地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市情,立足当前,面向未来,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建设规模和综合布局;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必须强化规划管理的集中统一,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市规划的法制化。
    二、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等三个阶段进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着眼于城市和区域发展的辐射作用,以科学的态度、超前的意识,明确城市定位、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技术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各项专业规划,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形成具有综合功能,科学合理的城市框架结构;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同时,要根据城市的功能和特点,努力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编制城市规划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编制规划要有科学性、前瞻性、整体性和协调性。二是城市规划编制应当经过多个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提倡与国内外一流设计单位交流与合作;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增加工作透明度。三是重要区段的详细规划编制和城市设计要引入竞争,有条件的应实行公开招投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批准后要及时在媒体上公布。
    三、城市规划的审批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城市分区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如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严格按法定程序编制、调整和审批各项城市规划,切实提高规划的法定地位,维护规划的权威。
    四、城市规划的管理。一是要加强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它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要加强对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和房地产开发活动中的调控作用,促进合理开发,有序发展。三是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常性检查,对违反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的,对建设工程性质有变化,各项硬性指标有变动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应及时查处、限期纠正,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定实施。
    五、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长应对城市规划及其实施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城市规划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城市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支持和监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城市规划应当坚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协调,大力配合,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规划组织、管理等方面的业务能力,切实承担起《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助市人民政府抓好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
    六、城市规划的宣传。增强全民的规划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要自觉增强规划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杜绝规划修编、调整和变更中的随意性,减少个人行为,努力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市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宣传制订或修编批准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大力普及城市规划的法律知识,增强全民的规划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步建立起全社会自觉遵守规划、严格执行规划、主动维护规划的良好格局。
    七、城市规划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对城市规划工作监督的重点是: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城市总体规划是否按法定程序编制或调整、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有序建设;对违反城市规划法,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建设项目是否依法查处和纠正,对有关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等。市人大常委会要按法定程序,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形成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调整或重大变更的方案审查,以及审议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需要,召开城市规划听证会,并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根据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城市规划的专题汇报。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还可以对涉及城市规划的重点开发建设区块、重点建设项目,组织专题调查、人大代表视察等活动。市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的审查决定,对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对城市规划听证会作出的决议或形成的会议纪要,对涉及城市规划重大问题所作出的决定或市人大代表所提出的议案、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将办理、实施或整改情况在两个月内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
    八、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承担城市规划方案监督的具体工作。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审议的城市规划方面的议题,进行初步审查;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参加有关城市规划和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论证会、审查会,对涉及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对市人大常委会就规划方面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和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通报或报送下列材料:国家和省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建的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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