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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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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依据
    1、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51号令《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浙财综字[2002]139号文件《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二、所需资料
    1、义乌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2、建筑设计总说明图和建筑结构总说明图。
三、收费标准
    1、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销售袋装水泥量按每吨缴纳1元。
    2、电站(厂)、水库、堤坝、桥梁、道路、机场等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
    3、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按每平方米预缴1.5元。
四、承诺时间
    提交资料齐全即办。
五、备注
    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按浙财综字[2002]139号文件规定,办理预交专项基金的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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